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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专业硕士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4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实践基地日常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实践基地,是指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责权明晰,互惠互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主要采取“学校指导,院系建设”的模式。

培养学院建立的院级实践基地命名为“贵州民族大学XX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在能同时提供多个专业领域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合作单位(含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下同),由学校统一建立校级实践基地,命名为“贵州民族大学专业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单位能够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能满足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的基本需要,能提供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应有每年接收至少 10 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的能力。

第六条 院级实践基地的建立,由培养学院根据专业实践的需求,自行与合作单位接洽、协商和签订合作协议并授牌。合作协议应提交一份至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校级研究基地的建立,由各培养学院提出需求,由研究生院牵头并与各培养学院共同负责筹建事宜。

第八条 拟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应提交校法律顾问组审议。

第九条 授予合作单位的实践基地铭牌的规格一般为40cm×60cm

第十条 培养学院应与合作单位共同建立“专业实践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建立和完善实践基地管理制度,落实专业实践计划、推动学院与合作单位的定期交流、探索创新合作及专业实践方式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推荐,然后按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 除合同约定的由合作单位承担的费用外,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费、研究生专业实践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专业硕士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工作,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主要是指培养学院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与我校合作单位(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的实践性学习研究,或由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并赴该单位进行是实践性学习。

第二章  专业实践的组织

第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管理采用校院二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负责各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统一部署及质量监控与评估;培养学院负责专业实践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质量监控等。

第四条  专业实践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方式一:进入学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建立的实践基地,利用合作单位的科研资源,由校内导师与实践基地辅助导师共同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

方式二: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方式三: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由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方式四:依托于学校建立的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进行专业实践。

(二)不同实践方式对指导教师的要求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方式一、二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只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而不能作为辅导教师。辅导教师人选由实践单位指派。

2、选择方式三、四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并由导师指定学生专业实践的辅导教师,可以是导师本人或学校其他教师。

第三章  专业实践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企业调研、规划设计、产品开发、项目管理等,实践教学要能培养和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4个月的专业实践(不低于国家教指委规定的时间标准),原则上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

第七条  专业实践计划应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参加专业

实践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按照个人专业实践计划表,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学生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自行联系实践的学生请假应获得实践单位相关人员的同意,累计缺勤时间(包含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实践考核。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行专业实践之前,须与学院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学院要组织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到基地专业实践上岗前,基地应组织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专业实践有关管理规定和实践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重实践指导教师,虚心接受实践指导教师的指导,严格要求自我,依据专业实践计划,认真开展实践并做好专业实习情况记录。未经学院批准,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律不准擅自离开校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践纪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情节严重者,学院或实践基地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建立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经常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外研究生专业实践进展的跟踪与管理;自行联系企业实践的研究生,每周应向校内导师汇报专业实践情况。参与校外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每次专业实践结束后,必须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与教育评估中心组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抽检,深入专业实习单位实地了解指导专业实习工作的开展,负责专业实践的质量监控与评估。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要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购买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专业实践期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医疗费用及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办法处理。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环节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的研究生,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重新进行专业实践。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干扰实践成绩的评定工作,违者给予实践成绩记0分处理。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严禁抄袭他人实践成果,违者将给予实践成绩记0分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一周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向学院提交《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由校内外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内容、工作质量、综合表现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实践单位(部门)填写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可采取书面评审的形式进行考核评价,也可以采取研究生汇报实践工作再评审的形式考核评价。两种考核评价方式均应包括实践指导教师提出的具体考核评价意见和考核成绩,校内导师意见,学院意见。专业实践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评定,考核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培养方案指定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对在专业实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院或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级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专业硕士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专业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践单位、研究生共同负责。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代表学校负责统筹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与基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应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共同明确辅导教师人选,并报培养学院备案。

第三条 学校职责

1.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研究生进入校外实践基地参加专业实践的安全管理办法。

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过程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共同负责督促、检查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4.学校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及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职责

1.学院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院领导、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校外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购买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2.学院在与校外单位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前应先对实践基地的安全情况(住宿、饮食)进行实地考察,优先考虑与有专门宿舍和食堂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3.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协议中须对学生人身安全方面进行约定。

4.学院应与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及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定期与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交流,实时掌握研究生的状况,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第五条 实践单位职责

1.实践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双方协议形式进行约定。

2.实践单位须做好学生食宿的安全管理。

3.实践单位要严格执行纪律要求,学生有事外出必须向基地辅导教师请假,否则不允许其外出。

4.实践单位须实时掌握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对不适合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应及时停止其实践活动,并及时与学院或导师联系。

5.实践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保证学生专业实践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研究生个人安全纪律要求

1.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自己负责。

2.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出现意外的,由本人负责。

3.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获得实践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后方能外出。

4.实践期间,研究生应主动与导师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5.研究生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院报告。

6.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与学院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见附件),各学院有权拒绝未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校外专业实践。

第七条 事故处理

1.研究生在外出专业实践出现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2.研究生由于与专业实践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3.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及基地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处理。

4.研究生专业实践时如发生事故,研究生或研究生家长可与学校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5.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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